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无需提供
担保,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武 刘超 赵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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