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出现伤亡事故,施工方自然得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南京周先生的父亲曾经在工地上工作,在他不幸去世后,施工方与周先生达成赔偿协议,可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周先生却发现一笔谈好的“抚恤金”突然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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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表示,父亲生前在南京栖霞区2017G53地块项目工地上做瓦工。2020年10月15日下午,他突然接到迈皋桥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父亲在工地上发生意外。
2017G53地块为房建项目,施工方是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发后,就父亲的赔偿问题,迈皋桥派出所民警组织周先生和施工方进行了沟通。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南京市民 周先生
死亡赔偿金一共是101万元,分为三批支付。第一批是15万,用于丧葬费;第二批是75万,也就是正常的死亡赔偿金;第三批是奶奶的赡养抚恤金11万。最后的11万对方要求从南京社会保障中心走,以每个月打款的方式打给奶奶。
前两项90万元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施工方通过银行直接转账给周先生。对于走社保中心的抚恤金,施工方也和周先生签下了补充协议。周先生表示,从2021年年初开始,抚恤金每个月都按时打款。可到了今年七月,奶奶突发疾病去世后,施工方便不再同意支付余下的抚恤金,目前剩余的数额还有约6万元。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上载明:甲方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周先生。补充协议第二条明确表示:如南京社会保障中心最终支付总金额低于11万元,不足部分仍由甲方支付。
对于不再支付抚恤金的问题,周先生电话联系了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葛先生。但葛先生表示,只有在社保中心不愿意给的情况下,才会由甲方出面给,协议中的内容还是要周先生自己重新理解。最终,葛先生以正在开车为由挂断了电话。
随后,周先生拨打了南京社保中心12333客服电话核实。工作人员表示,周先生奶奶的户口都已经注销,因此不可能再从社保中心领取抚恤金。
协议履行不顺,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看待?
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韶风
协议在双方签订之后肯定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应当依法去履行。
在争议当中,施工方把相应的欠款委托社保中心代为支付,这种委托行为在一段时间后不继续履行了,那么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由施工方来承担继续给付抚恤金的责任,不能以老太太去世为由拒不支付。
因为抚恤金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好的,只是与之前的约定相比,付款期限不一样了,老太太去世,付款期限不存在了,剩余的抚恤金应当一次性向家属予以支付。
最终,周先生的问题也被反映给当时处理此事的迈皋桥派出所。民警表示,后期会联系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促使双方协调解决问题。